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二章  持续督导工作基本要求第六条  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第七条  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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