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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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守则 1范围 本守则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 及合格守则、《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守则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守则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定义 本守则采用下列定义: 2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 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 .易燃易爆场所 GBJ 16—87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 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 的动火作业。 32 .一级动火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