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矿产资源管理及开采法(中文)
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及开采法第一章总 则第1条: 此法律意于规定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开采、矿井的使用及所有在柬埔寨王国的与矿产资源作业有关的一切活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除外,其受另一特别法律管辖。第2
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及开采法 第一章 总则 1 第条: 此法律意于规定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开采、矿井的使用及所有 在柬埔寨王国的与矿产资源作业有关的一切活动。石油和天然气 开采除外,其受另一特别法律管辖。 2 第条: 处于柬埔寨王国领土的地里,地面或陆地底层、山脉、高地、 水域、海域、岛屿、海底、海底下面的所有矿产资源,均属国家 财产。 3 第条: 矿产资源即为由地质过程自然形成的,或从地里、地面、海 域、海底下面挖掘出来的任何固态、液态和气态物质,包括宝石、 煤炭、金属、非金属、矿泉水、岩石、沙砾、沙土、粘土、石油 和天然气。 采矿作业包括初探、详探和矿产资源开采。 初探即为首次使用简单仪器对地表面进行勘探,对地面产生 轻微影响,以确定是否存在有商业价值的矿产资源,并为申请矿 产资源勘探和开采许可证提供依据。 详探既为通过勘探、地质、地球地理和地球化学测量,挖掘,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