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

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遏制道路交通事 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责任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意见等要求,结合我 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 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 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人民政 府和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农村道路交通 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因不履行 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 责任。 政府职责 第二章 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 一统筹推进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 “两站两员一长”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交管站,村、居道路交 通安全劝导站点, 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 村 级 专 兼 职 劝 导 员 , 县 、 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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