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东海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中间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间业务发 展,规范与完善信用社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
东海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间业务发展,规范 与完善信用社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信用社表内资产、表内负债, 形成信用社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根据该属性,中间业务可分为九大类: (-)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二)银行卡业务, 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三)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 (四)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 函等;(五)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六)交易类 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七)基金 托管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八)咨询顾问类 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九)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 箱业务等。 第三条信用社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完善信用社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信用社的盈利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