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I:程)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
I: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程)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林区、厂矿及其他 专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 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是指经考试取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并依法注 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和 执业印章,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英文译为: RegisteredEngineerofCivi1Engineering(RoadEngineer!ng)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 程)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制度的实施、检查、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 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 分组成。 第七条建设部、交通部组织成立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 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 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 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