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优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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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船舶优先权制度与共同海损、海上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一样是 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容的法律制 度,船舶优先权成为了各国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最引人注目的研究课题。 船舶优先权制度最初的起源是一种海上商业习惯,做法随着英国海事审 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尽管在 船舶优先权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理论争议,但由于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 在促进航运业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意义,及其自身的优越性和合理性,这些 纷争反而促进了船舶优先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海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各 国出于公共政策、社会、经济和人道等许多方面的考虑,结合本国的实际情 况,对船舶优先权的成立、范围以及效力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法律 传统的差异,这些规定差别很大,在这一定的程度上会影响到船舶优先权的 实施,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航运业的发展。 为此通过国际立法来谋求各国法律的统一,消除和缓和冲突成为了各国 所共同关心的话题和共同努力的目标。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海事组织共同 组织了政府间联合专家组,专门探讨有关船舶优先权以及抵押权的国际统一 1926 问题。从《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671993 《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到《 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各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国际统一作了 不懈努力,但是,传统形成的法律习惯和制度很难依靠国际公约达到协调, 而我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一直以来相对缺乏系统研究,长期以来对船舶优先 权制度的重视相对不够,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也缺乏详细的系统性法律规定, 难免造成了实践中的困惑。 因而,如何正确认识船舶优先权制度并使之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