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特编制本指南。1.2 适用范围本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特编制本 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的水体。主要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 黑臭水体的排查与识别、整治方案的制定及与实施、整治效果评估与考核、长效机制建 立与政策保障等工作。 1.3 工作目标 2015 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 人及达标期限。 2017 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 无违法排污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2020 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2030 年:城市 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1.4 基本原则 针对不同地域的自然环境特点、水体特征、人文社会环境条件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兼顾近远期目标,提出适合我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指导性原则。 (1)明确目标,整体规划。科学识别黑臭水体及其形成机理与变化特征,结合污染 源、水系分布和补水来源等情况,合理制定城市黑臭水体的整治目标、总体方案和具体 工作计划。 (2)因地制宜,标本兼治。针对城市水体黑臭成因、当地自然人文环境条件和地区 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应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全面消除黑臭,改善 人居环境质量。 (3)生态改善,长效保持。多渠道科学开辟补水水源,改善水动力条件,修复水生 态系统,提升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实现城市水环境持续改善。 (4)部门联动,政策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 策法规体系,鼓励多渠道融资,健全城市水体日常维护管理机制。 (5)强化监管,公众参与。强化全过程监管,建立水体水质监测、预警应对机制;开 辟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公开渠道,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1.5 工作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