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细则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仔细执行《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书目管 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保障消费者人身平安和合法权益,加强电动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仔细执行《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书目管理方法》 (以下简称《方法》),保障消费者人身平安和合法权益,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的规范管理,结合本市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为:以蓄电池作为协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 的特种自行车。 第三条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书目管理。符合国家标准和《方法》要求的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书目》 (以下简称《书目》);未纳入《书目》的,禁止在本市销售和上牌登记。 纳入《书目》管理的电动自行车除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还必需符合 下列强制性要求: (一)最高车速W20km/h; (二)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整最高车速的功能; (三)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需固封; (四)空车质量W40kg(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W55kg(含电池); (五)电动机功率W300W; (六)蓄电池的标称电压W48V; (七)具有脚踏行驶实力; (八)轮胎宽度W66mm; (九)前后轮中心距W1200mm; (十)装饰宽度像500mm;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检查和消费者权益爱护等活动。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内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抽查和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详细担当以下工作 职责: (-)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日常监管; (二)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 (三)刚好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 (四)查处销售未纳入《书目》或与《书目》产品技术参数不一样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五)查处取缔各类无照经营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六)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群发事务应急处置机制。 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主动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