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操作规范标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 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 营许可证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二级扩繁场(杂 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 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 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 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 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畜 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 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 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