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留置权成立要件之“同一法律关系”的中期报告
论留置权成立要件之“同一法律关系”的中期报告一、前言在各类经济法律纠纷中,留置权作为债权人得以保全自己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解决经济纠纷中显得愈加重要。而“同一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在留置权的争议上也逐
“” 论留置权成立要件之同一法律关系的中期报告 一、前言 在各类经济法律纠纷中,留置权作为债权人得以保全自己利益的一 种重要手段,在解决经济纠纷中显得愈加重要。而“同一法律关系”的 成立要件在留置权的争议上也逐渐引起了重视。 在传统观念中,同一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求非常严格。在实践中,由 于留置权作为一种“物权侵犯”,使得许多法官和律师实践中在判断同 一法律关系的标准上难以明确。本文试图通过对于历史、现状以及问题 的分析,以期探究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判断标准,提高留置权的适用率。 二、历史 1、“同一法律关系”的提出 “同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 解释中,被用来规制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其中,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 其行使条件为:担保物属于被留置人,并且关于该担保物和债权之间的 法律关系与留置权相关的债权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同一法律关系的成 立被认为是留置权的必要条件。 2、问题的出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变革,留置权的争议不断增加。在实践 中,许多法官和律师在应用中对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标准难以实施。一些 判例维持了该标准的严格性,一些则采用了较为灵活的标准。各省、 市、自治区的司法实践在标准上也各有不同,使得标准的适用性难以统 一。 三、现状 1、民商事法律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