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卫生制度范文
游乐场卫生制度范文 游乐场卫生制度 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规定 (1992年3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的管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
游乐场卫生制度范文 游乐场卫生制度 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规定 (1992年3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的管理,保 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 区。 第三条本规定由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四条进入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序购置门票,不得逃票、冒票或翻墙(栏)进入; (二)袒胸赤背者、着泳装者、赤足者及无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 呆傻人、精神病患者不得进入。 (三)各种车辆(残疾人使用的非机动车、婴儿推车除外)不准在 出入口处或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停放,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四)未经许可不得将动物带入; (五)在门前摆摊设点不得堵塞出入口影响门前秩序; (六)未开放前不得私自入内,静园后不得滞留和过夜。 第五条在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和便溺,乱扔果皮、废纸、烟头、包装盒(袋)等 各类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乱贴、乱刻、乱画、乱涂; (三)成心制造噪音、乱喊怪叫、私自组织舞会、乞讨; (四)在凳椅上躺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