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劳保局公示制度

市劳保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

市劳保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 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 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积极采用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开辟公示栏、邮寄等手段, 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公示: (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许 可期限; (四)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时限;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六)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 (八)涉及听证的事项; (九)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决定。 第五条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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