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
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新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鼓励和支持新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 第一条 主创新能力,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促 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 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参照《促进新 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新区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中列支。对新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自主 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 第二章支持条件 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条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 企业所申报的重大项目或国家、北京市和新区重点关注的项目。 (二)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 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范围的企业。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 第四条 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一)对新区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