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标 题】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内容分类】劳动关系【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03【实施日期】1
http://www.cnshu.cn 精品资料网() 252 万份精华管理资料,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1994481 劳部发〔〕号 【标 题】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颁布单位】劳动部 19941203 【颁布日期】 19950101 【实施日期】 1994481 【发文号】劳部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 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 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 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 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 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 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 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 http://www.cnshu.cn 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