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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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以下简称:总部)的信息披 第一条 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信息披露是指总部的业务信息,并由 第二条 公司办公室授权总部执行。 对外信息披露所涉及的部门及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业务信息的内容包括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和向监管机 第四条 构报备的信息。 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集合资产管理信 第五条 息、定向资产管理信息和投资者见面会,主要是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 理等情况以及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