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强奸行为后又取得被害人财物行为之定性

实施强奸行为后又取得被害人财物行为之定性摘 要:强奸后又拿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之定性——被害人尚未失去意志的,以抢劫论;被害人昏迷但是未死亡的,以盗窃论;被害人死亡的,以侵占论。并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关键

实施强奸行为后又取得被害人财物行为 之定性 摘要:强奸后又拿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之定性——被害人尚未失去 意志的,以抢劫论;被害人昏迷但是未死亡的,以盗窃论;被害人死 亡的,以侵占论。并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关键词:强奸;抢劫;胁迫;盗窃;侵占 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 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以能够评价为抢劫 罪的手段行为为前提),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 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 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 的,应以此前实施的具体的犯罪与侵占罪(或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1] 实施强奸行为后行为人可能在三种情形下取得财物:(1)实施 奸淫行为后在被害人尚未失去意志下拿取财物;(2)实施奸淫行为 后被害人昏迷失去意识情形下拿取财物;(3)奸淫行为导致被害人 死亡,行为人拿取财物。因此,不能一概而论的说成是强奸罪与抢劫 罪数罪并罚或强奸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第一,行为人实施强奸后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时,拿取被害人财 物的,传统观点认为构成抢劫行为,是行为人利用了先行行为的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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