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归档制度》
《登记归档制度》1一般规定.1.1登记事项登簿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材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定期或永久保存。除本规程第5.3.9条中列入可销毁范围的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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