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部长(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副部长(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一、责任范围1.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和部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采煤业务管理工作。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煤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项安全技
副部长(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一、责任范围 1. 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和部长的领导下,负责本 部门采煤业务管理工作。 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煤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 策及各项安全技术规范。 3. 精细编制矿井年度采场接替和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确保矿井接 替正常,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 4. 抓好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和解决技术难题, 重点抓好顶板管理工作。 5. 参加采煤方面的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工作。 6. 参与制定采煤技术重大方案,组织编制、审定规程、措施,并 督查落实情况。 7. 做好采煤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8. 开展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考核工作。 9. 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开展提高采煤生产效率的 技术创新及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10. 加强业务学习,做好本部门及区队采煤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 和业务指导工作。 11.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标准 1. 未贯彻执行国家对煤矿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方针政策,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