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的会计处理1
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的会计处理(1) 新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所说的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的会计处理 (1) 新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 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 明。”所说的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 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和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有未决诉 讼、未决仲裁、企业对售后商品提供担保、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企 业为其他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等。关于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财会字 [2000]6号文件《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或 有事项〉指南》对前4项规定较为详细,但对为其他单位债务提供担 保形成的或有负债规定较为简单,仅举“例12”予以说明,相对于 《担保法》规定的可以作为替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的方式而言,缺 乏全面性和可操作性。为便于广大会计实务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 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1各担保方式的特点及其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毕业论文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中可以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保(即“为其 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保证是指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该方式担保的特点是担保人以自己的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