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锅炉生产)
投资合同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锅炉生产)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并建立的独立法人。其总部设在。 (以下简称乙方)其主要业务所在地设在。 双方经过
投资合同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锅炉生产)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并建立的独立法 人。其总部设在。 (以下简称乙方)其主要业务所在地设在。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就以下各条款及其附件的内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另有明确含义外,以下各词词语在本 合同中的定义如下: 1.1 公司是指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公司。 1.2 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方从获得的按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 转让给公司的,为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本公司产品,以及为改 进本公司这些产品进展技术改造所需的一切专有技术、知识、经历 的技能。它包括技术资料、图纸、试验方法、试验报告、制造工 艺、设备、质量控制、计算机程序与应用、安装与调试方法、企业 管理、销售、技术效劳和方通过其关联公司派遣的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与工人所掌握的各种经历、知识和技巧。 1.3 专利(patent)是指方从其关联公司得到的,以方在国和其他国 家已获取专利和将依据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创造。 1.4 合同产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设计、生产、 制造、安装和调试的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 1.5 工业锅炉是指压力小于公斤/平方厘米,容量小于吨/小时的蒸 汽锅炉和不同容量等级的热水锅炉。 1.6 电站锅炉是指容量大小或等于mw,用于发电的锅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