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规范火工品管理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 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条规定》结合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规范火工品管理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 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 安部从严 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火工品采购申请制度 (一)、使用火工品的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提供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相关责任人、矿分管领导、矿领导、上 级公安 1 机关签字生效的临时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 、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2 、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3 (二)、煤矿购买火工品,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 进行 交易。 (三)、煤矿购买火工品,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不得私自变更 供应 渠道。 二、火工品存储管理 、守库人员、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 1 、守库人员、保管员进入库区严禁穿化纤衣服,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 、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公司保管员负责签字验收,及时入库。 3 、严格按照库房核定的存放数额存放,不得超量存放。 4 、专库专存,雷管和炸药要分开存放保管,禁止混装、混运、混放,必须 按规 5 定的标准堆放,坚决遵守规程,确保安全无事故。 、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 帐、 6 卡、物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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