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摊丁入亩”(一)郭松义

论“摊丁入亩”(一)郭松义 “摊丁入地”是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的一项重要赋役改革,也是清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专题。解放以来,我国史学界的不少同志对此十分注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①,但是,由于明

“” 论摊丁入亩(一) 郭松义 “” 摊丁入地是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的一项重要赋役改革,也是清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专题。 ① 解放以来,我国史学界的不少同志对此十分注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但是,由于明 “” 清两代史籍异常丰富,而摊丁入地的前后时间又拖得很长,在各地实行的情况也有差异, 因此,有关这个问题,不但在史实上有许多需要补充和澄清的地方,而且在某些看法上也还 “” 可以深入讨论。本文想通过对摊丁入地比较系统的考察,再弄清些史实,并在此基础上, 就其中的某些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同志们批评指正。 “” (一)明末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的出现 “” 摊丁入地在全国普遍推行是在清朝的雍正年间,但作为一种赋役改革,必然有它的社会要 “” 求和一系列前驱活动,这,当然更要早得多了。人们常常将清代的摊丁入地和明代的一条 “”“” 鞭法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把一条鞭法看成是摊丁入地的前驱,而摊丁入地又是一条鞭法 的继续和深化,我们认为这是很有道理的。 在明代中叶以前,封建国家的田赋征收是实行两税法,在差役上分为里甲、均徭和杂泛三种。 两税即夏税和秋粮,主要课取实物,如米、麦、豆、草、丝绢等等。由于各地的田土高下很 不相同,所以在征收的科则上也不一律,大体按田地山荡各分为三等九则。而这三等九则, 在各府州县的课额也是不同的,有的还有多于九则或少于九则的。差役摊派按其人事资产, 也有三等九则(也有称三门九则的)的区别。主要以户和丁作为征发对象,分银差、力差两 种,其中名目繁杂的劳役性力差占有更大的比重。以上说的只是就民户及民田而言。在明代, 除民户外,还有军户、匠户、灶户;田土除民田外,还有各种官田,如屯田、灶田、没官田, 以及祭、学田等。它们的科则和差役情况,又与民户、民田有所不同。 但是,明朝初年统治者所制订的这套赋役制度,到了中期,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 注释: 1“” 、在国外,也有一些专家研究摊丁入地,比如日本的同行们就有不少论著。但是,这十 多年来,由于林 “” 彪、四人帮实行文化专制主义,国外书刊缺漏很多,他们的研究成果往往都看不到,有的 甚至不知道。所以在这里,我们不能涉及。 本来,明朝政府这样细密的区别户籍、户等,规定各种田土科则,就是建立在封建国家对赋 役承担者进行严格控制、和田土户等相对稳定的基础之上的。而田赋主要征收实物和徭役以 力差为主,则又说明了社会分工的不发达和商品经济的落后。明代中期,随着土地兼并的更 趋激烈,旧有的田土户等制度不断遭到破坏,封建国家对赋役承担者所进行的控制也在削弱。 当时,地主阶级,主要是官僚缙绅地主,他们不仅疯狂地掠夺自耕农民和一般中小地主的土 地,并且利用特权接受投靠,隐漏诡挂粮差。这样就造成了赋役的严重不均,而统治阶级的 贪婪腐朽和各级官吏的放富差贫,又加剧了矛盾的深化。 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也对现存的赋役制度起着冲击作用。原来以实物为主的田赋征收和力 役为主的差徭,越来越为人们所厌弃。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将税粮改为折银,用代役银替换 力差,不但成为普遍的要求,而且是现实可行的了。正统初年,在税粮征收中出现的金花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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