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企业搬迁腾挪补助实施细则

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企业搬迁腾挪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力推进村镇 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支持企业扎根中山、实现不停产改造,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企业搬迁腾挪补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力推进村镇低效 工业园改造升级,支持企业扎根中山、实现不停产改造,根据《中 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若干措施 的通知》(中府号)、《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 (2022)11 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自然资函 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2022)528 第二条 资金来源。本细则涉及的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在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绩效目标。通过搬迁腾挪补助资金的支持和引导, 妥善安置优质企业,合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本土企业转型 升级,推动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 第二章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本细 则补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均在中山市范围内并依法诚 信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 (二)所补助企业从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项目范围, 搬迁腾挪到我市范围内,并租赁经迂入地镇街政府指定或认可的 厂房继续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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