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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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巾帼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巾帼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进我市巾帼志 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和《汾阳市志愿者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志愿者是指在各级妇联或巾帼志愿服务组织登记, 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能等资 源,自愿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和自愿服务他人,帮扶家庭,奉献社会的 个人。 第二章巾帼志愿者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女性; (二)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巾帼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 质; (四)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妇联组织或巾帼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 和其他管理制度; (五)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四条 权利 (一)参加巾帼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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