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比例准则

行政法中比例准则一、比例原则之概念界定(一)比例原则的含义以及适用领域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

行政法中比例准则 一、比例原则之概念界定 (一)比例原则的含义以及适用领域 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 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 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 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 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比例原则,但是比例原则在公法领域中广为适 用,有的学者称之为公法领域的软化剂,如刑法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诉讼法中程 序的启动以及证据的采用等也体现了比例原则。另外,比例原则在私法领域中也有 所体现,如民法上对物权的限制。同时,法理学中也蕴含着比例原则,如在法律原 则的适用上,必须采取比例原则,方能排斥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 (二)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起源与含义 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德国的首创,这源于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学, 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托。迈尔首先提出,他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德国另 外一位行政法学家弗莱那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中曾指出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 来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后来,德国借由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将此原则概念 化与体系化,并且从行政法位阶跃至宪法位阶。现在,比例原则已成为德国对行政 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的最有力的理论依据。 德国学者毛雷尔指出,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长久以来得到了承认,并 以习惯法的方式被肯定下来,且该原则在具体法律部门中也具有普遍适用性。毛雷 尔同时认为,比例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必须有客观的对称 性;禁止任何国家机关采取过度的措施;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国家活动对公 民的侵害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有关比例原则的释义学结构,学界主要又两种观点,一是三阶理论,即比例原则包 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二是二阶理论,即比例 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两个子原则。但是三阶理论为通说,本文也采用 此观点。所谓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方法必须是有助 于目的的达成,具有目的导向作用;所谓必要性原则,又称损害最少原则,要求在 多种同等有效地达成目的的手段之中,应当采用对公民权益干涉最少者;所谓狭义 的比例原则,又称相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手段所造成的损害,要求 应对所牵涉的相关价值法益作出均衡。根据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我们可以提取 其中的三个关键词来表示比例原则的精髓,即目的-手段-法益均衡。 二、比例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 有关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学界未达成统一认识。我国基本上采用的是德国式的行政 裁量权概念,承认行政机关在法律效果方面有选择权,而对于构成要件方面是否也 享有裁量权,由于缺乏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分析,理论和实践中都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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