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附:修正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附:修正.txt性格本身没有好坏,乐观和悲观对这个世界都有贡献,前者发明了飞机,后者发明了降落伞。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0625(颁布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的决定附:修正.txt性格本身没有好坏,乐观和悲 观对这个世界都有贡献,前者发明了飞机,后者发明了降 落伞。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0625(颁布时间) 20101001(实施时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 定附:修正本(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