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完善 【提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构成了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亦是我国公司立法的根本依据和和制度构建根底,为我国转换经营机制、市场立功甚伟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完善【提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承 担有限责任构成了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亦是我国公司立法的根本 依据和和制度构建根底,为我国转换经营机制、市场立功甚伟。但 由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过分夸大分散股东的投 资风险,而削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我国经济生活中逐 渐异化成一些不法投资者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承担和责任的工 具。为克服上述缺陷,平衡在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风险分配, 本文通过对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现象的和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 论的先容,提出我国应大胆鉴戒国外先进立法、审判经历,将公司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适用于司法审判实践,并随之修订有关成文立 法,以重点规制几类常见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完善我国公 司法人人格制度。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有限责任直索人格否认 一、引言 xx年12月11日我国已正式加进世界贸易组织,“进世”对我国 的、农业、第三产业都将带来非常大的冲击。但更深层次的冲击是 发生在体制层面,尤其是经济商事立法方面。我国现行《公司法》 虽曾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开展发挥过宏大作用,但其离WTO体 制及国际惯例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适用于司法审判实践时亦有 捉襟见肘之虞,故在诸多方面亟待修改和补充,公司法人人格理论 便是其中之一。本文拟就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所存缺陷及如何完 善略陈管见,期收抛砖引玉之效。 二、现行《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及缺陷 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行后,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