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行业安全工作机制

文化娱乐行业安全工作机制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舞厅、卡拉OK厅

文化娱乐行业安全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棋牌室、录像厅;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 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在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文 化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 安全措施、公共安全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安全设施、安全通道、电 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 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文化娱乐场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 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 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 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六条 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 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 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文化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 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七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 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 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八条 文化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 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 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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