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不安抗辩权研究论文
不安抗辩权研究论文一、关于履约担保权问题:即先履行方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后,是否可以请求后履行方提供履约担保? 对这一问题,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不安抗辩权包括请求提供履约担保权。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并
不安抗辩权研究论文 一、关于履约担保权问题:即先履行方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后,是否可以请求后 履行方提供履约担保? 对这一问题,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不安抗辩权包括请求提供履约担保权。笔者 不同意这种观点,并认为不安抗辩权不应当包括主动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的权 利。理由如下:从法理上分析,抗辩权是一种对抗权,是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 求权的权利,抗辩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而必得等他人之请求,始 得对其行使抗辩权,因而请求权与抗辩权是处于对立位置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抗 辩权的一种,其必然囿于抗辩权的性质,与请求权不同,也只是一种不带有任何 攻击性的防御性权利。所以说,如果允许先履行方在后履行方不能履行之虞时, 可以要求提供其履约担保的权利,是不符合抗辩权性质的,在理论上也是站不脚 的。 以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为例,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规 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笔 者认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中止履行人没有获得请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的权 利,在其尽了通知义务后,只能处于等待的状态,而无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提 前履约。这一规定可以说充分考虑到了后履行方的期限利益,因为在后履行方履 行期限届至前,其履约能力降低难为给付,可能只是暂时的,在履行期限到来时 可能恢复履行能力,如果这时中止履行人可以请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的权利,这 对对方来讲明显不公平。法律不能为避免一种不公平的后果而造成另一种不公平。 当然,后履行方为了避免对方中止履行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自愿提供担保。 二、关于解约权问题:即在不安抗辩权中,如果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 而相对人(即对方)拒绝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那么先履行方有无解 约权(解除合同的权利)呢? 对这个问题,大陆法系的民法规定得不明确,按照德国判例与学说的通说, 拒绝提出担保,不使对方限于延迟,也不因此使先为给付的一方取得合同解除权。 [4]对于先履行方是否有解约权,我国学者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 赞成德国判例与学说的通说的观点,认为没有解约权,认为“不安抗辩权作为延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