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

一般法定解除事由,为债务不履行。债务不履行的形态有给付迟延,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和给付拒绝等。民法唯就给付迟延(台民254条、255条)与给付不能(台民256条)两者有明文规定,而不完全给付则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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