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短期自由刑的若干问题(三)_16347

关于中国短期自由刑的若干问题(三)_16347关于中国短期自由刑的若干问题(三) ===========================================================

关于中国短期自由刑的若干问题(三)_16347 关于中国短期自由刑的若干问题(三) ==================================================================== == (二)中国关于短期自由刑利弊、存废的争论 我国的短期自由刑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刑罚。关于短期自由刑的 利弊,我国刑法学者的分析与见解,同前述外国刑法学者的观点基本相似,大同小 异。 对于短期自由刑的评价,我国传统理论历来持肯定态度,认为利多弊少。他们 指出:外国刑法学者指出短期自由刑的某些弊端,应予具体分析,有些并非因为刑 期短而产生的,也不是短期自由刑所独有的。如:可能损害受刑人的自尊心,产生 自暴自弃心理;受刑的“后遗症”多,造成复归社会的困难;为罪犯间的“交叉感 染”提供客观的方便,从而增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等等,在长期自由刑中也存在, 甚至更为突出;而且,“交叉感染”、“后遗症”多,也是行刑中的管理教育和释 放后的安排问题,与刑种本身关系不大;至于威慑力,同刑期长短也没有必然联 系,往往是对不同的犯罪人起的作用不同;短期自由刑的教育改造作用、预防犯罪 的效果确实较弱,但也还是有一定作用的。其实现代刑罚的任何一个刑种都存在一 定的弊端,负责任的态度不是一废了之,而应当是扬长避短。[1]持肯定论者提出 的理由是:第一,对于不同性质、不同情节的犯罪,应当以轻重不同的刑罚予以处 罚,才能有针对性,才能罪责刑相适应。第二,剥夺人身自由刑的刑期应当有长有 短,只要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就会起到刑罚作用。相反,如果罪重而刑轻,或者短 期自由刑都以罚金取代,其刑罚作用就会受到削弱。第三,犯罪行为、情节、后果 千差万别,即使是情节轻微的犯罪人,处以罚金,不一定就能使他受到教育,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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