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执行

论行政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__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1.行政强制

论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__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 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1.__ 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 __ 行的故意。不履行行政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在规定不得建筑的土地上建 __ 立;另一种是,不履行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应纳税而不纳。两种情况都属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2.__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履行行政义务。因此,强制执行应以行政义务为限, 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 3. 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但该义务产生的依据,即行政强制执行的基 __ 础是什么?历史上曾经存在争论。大陆法系国家早期曾主张包括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法律规定两类,近 期行政强制执行的趋势,倾向于仅以行政处理决定为根据,不再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 4.__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两系有重要区别,其源在于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 质的认识,普通法系国家从来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行政机关当然无权实施行政强制 __ 执行,但大陆法系中很多国家则历来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行的一部分,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不同 __ 的是,德奥等国早期曾将行政强制执行看成是行的组成部分,无须法律特别规定;近期则有重大变化, ___ 行政机关是否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尚须法律特别规定,这是顺应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观念日益发展 的必然趋势。(注:二战前德日行政法学者均肯定行政处分具有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及执行力。因此。 19 行政处分权当然包括命令权与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无须根据法律之特别规定。如世纪时普鲁士学者安 G.Anschiite 休斯()、 K.Brunner ·Ot to 布伦诺()均持此说。其后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麦耶尔( __yer__“__ )进一步予以发展,认为行依法发动之命令,原则上即应包括强制执行力。所下之命令乃国家 ” 之行为,其与某人对债务人所做之请求截然不同。用强制之方法以求(命令目的之)实现乃当然之理。 __“ 著名行政法学家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基于公权力之国家意思,其本身既已具备执行力,吾人应认为 ”__1936 直接强制可不待法律之特别规定,该行政官署当然有权予以执行。(《行政法》上,年版,第 336 页)。 __Frnst Forsthoff 二战后,随着的发展,这种观点受到责难,西德著名行政法学家佛鲁斯特霍弗( __“__ )在分析了行与公民的关系后,认为无例外的,应固守一个原则,即行仅能在具体之情况下且为法 ” 律所承认者,方得行使强制手段。此后,德国学者一般都认为,应把行政的命令权与实现命令之强制执 __—— 行权视为各自,互不牵连的行政行为,两者都须有其法规上之根据,这才符合行政法上最基本的原则 依法行政。 __“ 日中二郎教授也持上述见解:行政强制,不问其为行政上之强制或行政上之即时强制,均因以人民之 …… 身体及财产之侵害为其内容,因此近代法治国家若须执行行政强制则非有法律上之根据不可。下令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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