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妇社字〔2007〕21号
京卫妇社字〔2007〕21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产科工作质量,
京卫妇社字〔200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