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撤回权制度的置疑与辨正
赠与人撤回权制度的置疑与辨正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立法大都设有赠与人撤销权制度。如《德国民法》第530-534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08条、第416-417条、第419-420
赠与人撤回权制度的置疑与辨正基于赠与合同的无 偿性,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立法大都设有赠与人撤销权 制度。如《德国民法》第530-534条,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第408条、第416-417条、第419-420条等都规 定了赠与人撤销权制度。我国作为一个立法后进但同时 却可发挥后发优势的国家,也继受了这一制度,于《合同 法》第186条以及第192-194条分别规定了任意撤销权 与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确立撤销权制度的价值不容置 疑,然而,由于该规定是在理论研究未臻明确情况下的仓 促之作,与该制度的出台相伴随的是对诸如大至撤销权 的名称、与任意撤销权的存否攸关的赠与合同的性质, 小至法定撤销权的某一具体适用要件之类问题的认识上 的层出不穷的分歧,这极大的影响了赠与人撤销权制度 的适用。有鉴与此,本文拟运用比较法、实证分析等方 法从民法的撤销权体系以及赠与合同制度体系的视角来 厘清对赠与人撤销权制度认识上的疑点与误区,以建立 起科学的赠与人撤回权制度理论。一、赠与人撤回权的 概念厘清与性质界定对于赠与人的撤销权,较无疑义的 是:无论是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都是缓和赠与合 同拘束力的措施;由于赠与人此种权利的存在,使得受赠 人所享有的债权效力的强度较为薄弱。然而,对于立法 上的这些内容,撤销权的概念是否适足当之?该制度在民 法的撤销权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其与可撤销合同中表 意人所享有的撤销权、保全债权人所享有的撤销权以及 在建立了无店铺贩卖制度的立法中买受人所享有的取消 交易的权利等有否差别?被定性为形成权的赠与人撤销 权还具有何种更为明确的性质?此类问题,因我国目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