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行为,保护申请人和国债承销团 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和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债承销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行为,保护申请人和国债承销团成员 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和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凭证式国 债、记账式国债和其他国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承销团成员,是指中国境内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批准 从事国债承销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 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第六条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 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七条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 称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实施,并征求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 监会)的意见。债字第号]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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