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培育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优化运输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培育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优化运输资源配 置,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单 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 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建设、城管、农机、劳动、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 争、优质服务和安全、经济、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五条货运汽车站、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谁投资、谁 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原隶属关系不变,由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 理。 第六条鼓励运用新型运输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道路货物运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公开办事 程序和结果,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受理投诉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 内作出处理。 第二章开业、歇业和停业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 经营活动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经济条件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管理权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开 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申请者凭证申办工 商、税务登记及法人代码证;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者。 临时参加营业性货物运输的,应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业手续。 第九条对本市城市经营货物运输的微型货运出租车、人力车实行总量控制;城市微 型货运出租车实行营业权有偿使用。 第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缴纳税费, 定期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本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在本市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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