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 民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管理 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 163 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 XX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 XX 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 认定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一 XX 次性告知其资质认定所需的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 测机构以书面形式(电子文本)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 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取得市市场监管局颁发资 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 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迁址时,可 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 检验检测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