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人:抽象人还是具体人

民法中的人:抽象人还是具体人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俗语有时也不能恰当地反映现实,我们且看这样一则实例:鳏夫张老汉无儿无女,每天以饲弄爱犬“欢欢”作为人生最大乐事和精神寄托,但天有不测风

民法中的人:抽象人还是具体人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俗语有时也不能恰当地反映现 实,我们且看这样一则实例:鳏夫张老汉无儿无女,每天以饲弄爱犬 “欢欢”作为人生最大乐事和精神寄托,但天有不测风云,一天,在 老汉牵着“欢欢”遛弯时,醉酒司机违章驾车将“欢欢”轧死,老汉 痛不欲生,要求肇事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赔偿其精神损害。 当代的法律人都知道,老汉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不能为法院所支 持,因为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内,“欢欢”属于权利客体之“物”, 一旦它受到物理上的损害,其主人只能得到经济利益补救,对由此而 产生的情感利益损害,法律是爱莫能助的。这种逻辑在法律人看来很 自然,但法律的门外汉未必会这样看待,他们基于朴素的生活情理, 肯定会纳闷,法律为何不救助精神如此痛苦的老汉呢?看来,法网还 是有漏洞啊! 显见,法律和情理在此出现了分离。那么,民法为何要采取这样 的应对策略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审视民法是如何看待“人” 的。我们知道,商品经济形态是民法存续的根本,而在商品经济社会 中,商品和人员具有高度的流动性,“陌生人”占据了主导地位;而 且,这些陌生人均为利益和利润而奔波,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 14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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