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自然法思想

刑法中自然法思想刑法中自然法思想一、自然法的发展  自然法产生于古希腊哲学,最早提出“自然法”一词的是赫拉克利特(约前5世纪),他认为:一切人法受哺于神法。自然法学说由此发端,遂历经希腊罗马、中世纪、

刑法中自然法思想 刑法中自然法思想 一、自然法的发展 自然法产生于古希腊哲学,最早提出“自然法”一词的是赫拉克 利特(约前5世纪),他认为:一切人法受哺于神法。自然法学说由 此发端,遂历经希腊罗马、中世纪、和近代古典三大时期。考夫曼教 授认为:这三大时期的自然法存在以下三点基本共性:第一、自然法 是不变的和普适的,适于一切时间和一切人;第二、借助理性,自然 法是可认识的;第三、自然法不仅是实证法的标准,而且在后者与其 相悖时取而代之。自然法肇始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首先对自然法学 说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自然法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法律,是“正 义”的体现,其内容是普遍适用的、永恒不变的,它高于人定法,是 人定法制定的依据。他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 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2]自然 法就是体现平等、公共利益的善法,是正义的法。 二、我国刑法中的自然法思想 近代以来,西方法治思想尤其是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 的影响与日俱增,直接源于自然法理论的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典 中的规定。应该说我国刑法中处处体现了自然法的思想,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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