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事合伙中的单独业务执行权和单独代表权

简述商事合伙中的单独业务执行权和单独代表权业务执行权和代表权是贯穿商事合伙法始终的主线,是合伙企业①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调整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囊括一切合伙事务经营运作的最终表现形式。然而,基于商事合伙

简述商事合伙中的单独业务执行权和单独代表权 业务执行权和代表权是贯穿商事合伙法始终的主线,是合伙企业①内部关 系和外部关系的调整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囊括一切合伙事务经营运作的最终表 现形式。然而,基于商事合伙的特殊性,其业务执行权和代表权的分配不同于 民事合伙,亦有别于公司,应当具有特别的运作模式单独业务执行权和单独代 表权,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模式。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未确立 单独业务执行原则,单独代表权的规定也很不完善,对于业务执行权和代表权 的内外连接关系更是争论不休 ,莫衷一是。笔者希望,以《合伙企业法》为参 照,从应然的视角对商事合伙中的单独业务执行权和单独代表权及其相互关系 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正确理解该制度和完善立法。 一、单独业务执行权 (一)单独业务执行权的含义 为正确理解业务执行权,以下两点应当予以阐明。首先,业务执行 权界定的是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是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依据。这也 是业务执行权外延宽广的根本原因。一切合伙事务,无论是法律行为,或是法 律事件,抑或是准法律行为,必涉及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业务执行 权内在地包含着决策权。在商事合伙中,业务执行权内含决策之意。商事合伙 的内部是一种高度一体化的权力结构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即合伙企业的 一切真正财产权力和经营决策权力都集中在所有者手中,商事合伙没有必要分 离执行权和决策权。 可见,业务执行权具有相当宽广的外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范围不 仅包括合伙企业的法律行为,而且包括各类非法律行为的实际事务处理工作, 如组织生产、会计与财务管理、通讯联络等。基于上述,笔者认为,所谓单独 业务执行权,是指每个合伙人原则上都可以在通常的业务经营范围内独立于其 他合伙人进行任何归属于业务执行领域的行为。由是,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合伙 事务执行权,事务执行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从本质上说,这是 法律推定的一种默认相互代理权,合伙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及责任的连带性, 可以实现合伙事务的安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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