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 浅议建立检警分离机制的必要性及其实现途径
浅议建立检警分离机制的必要性及其实现途径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依法设立的武装性质的执行法律监督任务的司法力量。 它既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又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
浅议建立检警分离机制的必要性及其实现途径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依法设立的武装性质的执行法律监督任务的司法 力量。 它既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又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 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警察作为检察系统一支特殊的半军 事化武装力量,其任重而道远,作用亦越来越大。 为了适应这一特点和发展趋势,司法警察必须专职化,真正建立一支高素质, 战斗力强的司法警察队伍。 要有效落实的司法警察作用当前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实现检警分离,理由如下: 一、有利于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专业性本是检察官的职业特点之一。 目前,一些地方对检察官、法警的分类管理意识十分淡薄,“检警混用”、 “以警代检”、“以检代警”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根据规定,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由司法警察执行,而 现在有的地方习惯做法还是由检察人员亲历亲为,检察官本身办案力量紧张,却 要耗费精力去从事法警业务实行检警分离,把检察官从一些本应由法警承担的辅 助性、服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本职工作,才能名符其实, 依法切实、有效地履行专属检察官的各项职能。 二、检警分离有利于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 司法警察切实承担和履行法警职责,是法警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法律对法警 最核心的要求。 但一些地方的法警往往流于形式,只是一个“空壳”,法警队人员不到位、 不集中,无法实现统一培训、统一调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