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 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委托方 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 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 序。 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 同意即可签订。 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小型单 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 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第五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 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二、 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 第1 页共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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