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类行政处罚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公证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法》(以下筒称《公证法》)、《公证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类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北京市公证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 下筒称《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 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公证类违法行为行政 第二条 处罚的裁量 第三条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司法局 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 定为、二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 AB 性严重的”对应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 A 应档。 B 第五条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 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较轻处罚的下限至给予从重处罚的 上限。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类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表(试行)》。 第六条实施公证类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 确定处罚幅度,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等 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做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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