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

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 【裁判要旨】挂牌出让并未超出招投标的语义范围,串通竞买具有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与本质属性。应当对刑法上的招投标作出扩张解释,将国有

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 【裁判要旨】挂牌出让并未超出招投标的语义范围,串通竞买具有串通投 标的社会危害性与本质属性。应当对刑法上的招投标作出扩张解释,将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的串通竞买行为按照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1)杭临刑初字第217号 【案情】 2010年4月15日,浙江省临安市国土资源局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以 挂牌方式出让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城北路北侧地块2.1318公顷土地。挂牌起始价 为750元每平方米,挂牌时间为2010年5月4日9时至2010年5月17日15 时。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 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为2010年5月14日16时。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名参与该土地竞 买,具体竞买事项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潘某负责办理。竞买保证金 800万元,由被告人潘某向他人借款400万元及叶宝华筹集资金400万元组 成,以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临安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 保证金专户交纳。 2010年5月14日至5月17日,经临安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楼建芳 (另案处理)、江某某(系楼建芳姐夫)、张华、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竞买人。楼建芳等人为低价竞买该块土地,在正式竞买之前,通过应扬(另案 处理)联系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竞买的具体负责人潘某,承诺给 予潘某好处费,要求潘某放弃该块土地正式竞买的竞价行为。2010年5月17 日,被告人潘某通过其继父帅祖高(另案处理)收受了楼建芳通过蒋某某(系楼建 芳妹夫、另案处理)出具银行本票方式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并在当天的第一 轮竞价中放弃竞买。该块土地后由江某某以8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成功竞买。 被告人潘某所收受楼建芳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等用途,后支 付给姚末莲30万元,支付给叶宝华2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 【审判】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赚取好处费为目的,以杭 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竞买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因收取其他竞买人人民币100万元后放弃竞买,损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串通投标 罪。被告人潘某参与竞买,只是利用了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 义,而非利用公司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非国家 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不成立。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2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追缴扣押的被告人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 元,上缴国库。 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不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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