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仲裁规则在仲裁中的适用论文

浅谈仲裁规则在仲裁中的适用论文 浅谈仲裁规则在仲裁中的适用论文 根据工作实践,笔者了解到目前各界,包括仲裁业界对仲裁规则的地位的认识仍比较模糊。本文试图在此方面有个澄清。 一、我国仲裁制度的特点 根据

浅谈仲裁规则在仲裁中的适用论文 浅谈仲裁规则在仲裁中的适用论文 根据工作实践,笔者了解到目前各界,包括仲裁业界对仲裁规则的 地位的认识仍比较模糊。本文试图在此方面有个澄清。 一、我国仲裁制度的特点 根据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 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启动的前提 是当事人双方出于自愿的合意表示,并且此合意表示必须依附于书 面形式,此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协议仲裁制度。另外,仲裁法第七条 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 纷”,即我国采用的是依法仲裁制度,但同时又补充适用公平合理 原则。此处“公平合理”不应理解为是与“符合法律规定”相并列 的仲裁原则,它只是一种补充适用原则,其补充性体现在:仲裁庭 裁决时,首先应考虑适用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准据法及有关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并适当考虑社会的公序良俗等因素;在当事人未做准据 法的选择,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仍无法确定可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 下,方可考虑仅依据有关法理及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 因此,我国仲裁程序的启动完全依靠当事人的授权,但仲裁程序一 旦启动,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原则并不是仅基于双方授权,而是另外 隐含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一般指导原则。但这并不决 定仲裁庭与法院合议庭处理民事纠纷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甚至相 同的裁判原则。仲裁制度作为民选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独立的 法律制度,它的灵活性、民间性远较司法制度突出,它有着自身的 鲜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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