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财务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财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财务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 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XX]117号) 文和国家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为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 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是指原由建安企业 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向建设单位直接取费形成的营业收入中所 含劳动保险费,内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助 费、6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按规定由劳动保险费开支的其他费 用,现改为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代收,并按规定返还给建 安企业。收取办法改革后,建筑安装企业仍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参加 社会劳动保险统筹。鉴于此,对这项关系到企业职工“救命钱”性质 的资金,要严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存 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不得收取政府统筹调剂资金,也 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 挪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入分 级管理,支出严格按计划执行,做到量入为出,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 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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