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惩罚裁量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惩罚(以下简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行为, 确保行政惩罚公开、公允、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惩罚裁量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惩罚(以下简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行为, 确保行 政惩罚公开、公允、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 省道路运输管 理条例》及部颁相关规章,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 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惩罚时均应遵守本方 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依据依据 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惩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 节、违法手段、 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惩罚种类和幅度进行 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稽查部门详细实施行政惩罚权.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同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惩罚 自由裁 量权的指导。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策法规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执法部门 实施行 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公允、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 度等因 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惩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 惩罚种类和惩 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