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涉及个税的策略思考
年金涉及个税的策略思考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企业年金可以说是保障员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我
年金涉及个税的策略思考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 三部分组成。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企业年金可以说是 保障员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 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 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企业年 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 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员工 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企业年金可以说是保障员工退休生活 的“第二支柱”。 新公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是继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 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 简称“《通知》”)文件对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以前年度企业年金个人 所得税补缴的具体计算方式规定进行了明确,《公告》更加合理、人性化,便于企 业以简单优惠的方法计算企业为职工缴纳年金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 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 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 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 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 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 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 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 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如何计算缴纳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 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 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 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