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工程业管理规则
【法规名称】 水处理工程业管理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4-06-10【正 文】水处理工程业管理规则 第 1 条 为加强水处理工程业之管理,特订定本规则。
【法规名称】水处理工程业管理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4-06-10 【正文】 水处理工程业管理规则 第1条 为加强水处理工程业之管理,特订定本规则。 第2条 水处理系指藉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将水质加以改良,以符合所需用途或排放标准者。 第3条 水处理工程业之业务范围,系指从事有关水处理工程之规划、设计、设备__、施工、维护检修 及水质检验分析等作业。 第4条 水处理工程业主管机关在__为经济部,在省(市)为___(局)。第5条 水处理工程业应向所在地省(市)主管机关申请水处理工程业登记,领得证照后始得营业。 第6条 水处理工程业分为左列二级: 一甲级:得承装任何水处理工程。其应具备条作如左: (一)登记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一次规划设计或承制水处理工程,其净水量每日在五千立方公尺,废(污)水量每 天在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经验或能力。 (三)聘雇专任技师一人及专任技术员五人以上,其中一人应为大专院校化学工程、环境工程、 卫生工程科系毕业者。 (四)具有附表一所定之仪器及工具。 二乙级:得承装净水量每日未达五千立方公尺,废(污)水量每日未达五百立方公尺之水处理 工程。其应具备条件如左: (一)登记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

